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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意图:
通过引进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拓展我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实现科技和产业融合、促进成果转化、推进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资助方式:
新型研发机构启动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在启动期内政府按协议分期无偿拨付启动资金,并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以减租、免租等方式提供办公和研发用房便利;启动建设运营资金可用于研发机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等,对各项用途不设比例限制。启动期后政府以阶段性参股方式给予后续支持。

申报渠道:
具体申报方式留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备注:该扶持政策与广东省相关扶持政策联动。

省相关政策扶持方式: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省和所在地市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 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具体参见《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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